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