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