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生产企业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