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地、州、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和权限上报批准,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