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二)越权审批土地的;(三)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四)违法进行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