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对逾期拒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原土地登记和原土地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