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