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