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