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