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一百八十日内,按照承诺的要求投入营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投入营运或者营运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回车辆经营权或者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国家对公共汽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班车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七日前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