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逾期未申请进行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或者原经营许可时的安全条件丧失且符合注销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