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配送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货运配送业发展。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以及运输轨迹等数据,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数据至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