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第六章 支撑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节能监察和碳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伪造能耗和碳排放数据等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