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节能监察和碳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伪造能耗和碳排放数据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