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发挥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承担绿色低碳转型社会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义务。
鼓励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活动。
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绿色低碳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