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经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低碳转型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