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和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