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第二章 双控制度第十一条有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措施,支持和规范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零碳园区、绿色社区、零碳公共机构、绿色餐厅等绿色低碳单元建设,引导生产生活绿色化、低碳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