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三十八条有效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探坑、探井等实施回填、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勘查活动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和耕地质量;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