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技术。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并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