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