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公益科普宣传;电影、广播电视生产、发行和播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网页或者科普专区。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