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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有效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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