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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有效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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