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三十五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