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章 教职工第四十七条有效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