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