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章 幼儿园第三十一条有效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