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章 学前儿童第二十一条有效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