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