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