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评价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