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根据案件需要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预留阅卷、会见、调取证据等所需的工作时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