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案件双方当事人同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或者安排同一单位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更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