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案件双方当事人同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或者安排同一单位的人员承办。

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更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