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因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伪劣生产资料,导致农业生产经济损失请求损害赔偿;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