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