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