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