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