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渔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