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