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意见,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养殖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