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以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