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的重点渔业水域划定保护区,并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省、渔业重点设区的市应当建立渔业环境监测网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