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六条有效凡在水库、湖泊、河流等增殖水域专门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未领取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渔业捕捞。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