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等,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开展金融行业仲裁机制创新。鼓励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并及时优化与国际金融通行规则、商业惯例等接轨、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规则,提高金融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