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部门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人才培养集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