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