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四十一条有效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部门,通过政策支持、创新激励、项目资助等推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金融机构加快关键软硬件技术应用,推进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市地方金融部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开展相关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增强数字化监管能力,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