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设金融科技基础设施、重点机构、创新平台,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加强科技赋能,构建安全可靠、开放兼容的金融核心系统。市地方金融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等参与城市算力基础设施、区块链基础设施、公共数据开放基础设施等建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