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深化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制定政策措施,加快机构集聚,扩大再保险业务规模。支持保险、再保险机构聚焦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绿色航运等重点领域开展再保险业务,提升特殊风险领域再保险有效供给能力。建设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推动跨境再保险、境内再保险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